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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实战课丨解除劳动合同老板不能太任性(第050课)

2019年08月16日

摘要:随着劳动立法的逐步完善,法律要求对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更为规范,用人单位违法管理的成本日益增大,特别是在容易发生劳动争议的离职阶段,用人单位更应善用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法规与制度来管理,否则就会导致既未达到管理目的又徒增管理成本的被动局面。

【案   例】

小陈是某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与公司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距今已履行了2年零3个月。某公司举行全体誓师大会,为产品即将推向市场作最后冲刺阶段的动员,董事长讲话时,发现小陈与另一市场部的员工小郭一直在窃窃私语,不时还说笑打闹,直到讲话结束,小陈二人的聊天都没有停止。董事长大为恼火,产品研发了3年,终于到了要推向市场,看到验证成果的关键时刻,连高层都在为产品上市绷紧神经,小陈、小郭二人居然如此无视纪律,会议刚一结束,董事长马上要求人力资源部解除小陈和小郭的劳动合同。这个突然决定让人力资源部经理非常为难,老板的指令不能不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又没有规定会议中聊天讲话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要想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小陈和小郭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但是如果小陈和小郭不同意公司的做法,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

【解   析】

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论以哪种形式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当按照法定原由、依据及程序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6种情形: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0条规定,在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3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进行裁员。但是,用人单位除此之外超越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将会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以本案为例,不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具有合理性,公司想要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提供“员工在会议中聊天讲话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和处罚依据,否则,公司就存在违法解除与陈某、郭某的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不是任意解除权,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律程序行使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 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里,将可能出现两种结果,第一,当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即使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双倍补偿金的赔偿金,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有义务与劳动者按照尚未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第二,劳动者无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中的小陈和小郭在收到公司送达的解除通知后,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因此,公司分别向小陈和小郭支付了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才终止平息了这起劳动争议。

随着劳动立法的逐步完善,法律要求对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更为规范,用人单位违法管理的成本日益增大,特别是在容易发生劳动争议的离职阶段,用人单位更应善用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法规与制度来管理,否则就会导致既未达到管理目的又徒增管理成本的被动局面。

【启   示】

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老板说了算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怎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呢?《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 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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