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闽人社办函〔2010〕16 号
办公室关于外派船员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闽人社办函〔2010〕16 号
泉州中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外派船员适用法律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根据你公司反映的外派船员的用工现状,即外派船员的雇主是境外的船东公司,外派船员的劳动报酬是由境外船东公司支付的情况,外派船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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