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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关于外派船员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2020年02月29日

摘要:闽人社办函〔2010〕16 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公室关于外派船员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闽人社办函〔2010〕16 号


泉州中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外派船员适用法律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根据你公司反映的外派船员的用工现状,即外派船员的雇主是境外的船东公司,外派船员的劳动报酬是由境外船东公司支付的情况,外派船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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