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 [切换城市]
企业劳动风险防控服务
登录注册

新闻资讯 > 法规政策 >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020年02月29日

摘要:劳部发〔1995〕223 号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 号

1995 年 5 月 10 日发布)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 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
著作权声明:议和网充分尊重著作权,每篇文章都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并可根据作者需要注明作者身份和联系方式;还可为作者搭建与读者(粉丝)互动的平台,建立专属的粉丝微信群,让您与读者直接交流.
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或作者投稿,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冒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议和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行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
欢迎投稿实务文章!
投稿邮箱:837381100@qq.com
更多新闻快讯,关注议和网微信号:议和网(ID:ldzytj)

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或作者  授权议和网发表,并经议和网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和本文链接


  • 关于议和   |   法律说明   |   帮助中心   |   劳动事务托管   |   服务通用条款   |   议和学院 议和网 主办©版权所有 | 闽ICP备19023355号-2
    议和号 劳动法李较瘦 HR学院 议和法务

    更快更新资讯关注请议和网微信公众号:ldzytj,HR在线学习请关注HR学院,企业用户请关注议和法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