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 [切换城市]
企业劳动风险防控服务
登录注册

新闻资讯 > 法规政策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2020年02月28日

摘要:劳办发〔1997〕98 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98 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93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关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适用于该办法中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文∣】
著作权声明:议和网充分尊重著作权,每篇文章都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并可根据作者需要注明作者身份和联系方式;还可为作者搭建与读者(粉丝)互动的平台,建立专属的粉丝微信群,让您与读者直接交流.
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或作者投稿,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冒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议和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行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
欢迎投稿实务文章!
投稿邮箱:837381100@qq.com
更多新闻快讯,关注议和网微信号:议和网(ID:ldzytj)

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或作者  授权议和网发表,并经议和网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和本文链接


  • 关于议和   |   法律说明   |   帮助中心   |   劳动事务托管   |   服务通用条款   |   议和学院 议和网 主办©版权所有 | 闽ICP备19023355号-2
    议和号 劳动法李较瘦 HR学院 议和法务

    更快更新资讯关注请议和网微信公众号:ldzytj,HR在线学习请关注HR学院,企业用户请关注议和法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