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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福州企业必须关心的劳动关系问题

李较瘦 2020年02月08日

摘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已经打响,全国上下高度重视、全面协作应对新型肺炎疫情。与此同时,我们针对大家在延长假期等方面较为关心的几个劳动关系问题,我们从劳动仲裁的角度整理了13类问题,供福州企业参考: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已经打响,全国上下高度重视、全面协作应对新型肺炎疫情。与此同时,我们针对大家在延长假期等方面较为关心的几个劳动关系问题,我们从劳动仲裁的角度整理了13类问题,供福州企业参考:

 



问题一.延长的3天到底属于休息日吗?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日,包括春节假期3天(初一、初二、初三)。此次延长的3天假期并不包括在内,因此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延长的假期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因此延长假期的性质认定为休息日



问题二:员工被采取了隔离措施的,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之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问题三: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该怎么处理?



1、员工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请事假、病假、年休假,或协商待岗、劳动关系中止等。
2、员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不能按旷工处理。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书面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

3、员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拒绝按时返回复工的,我们建议给予员工心理安抚、疏导,消除恐慌心理,有条件的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亦可引导员工履行请假手续或主动辞职。

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提醒员工请假,同时给予员工申辩的机会,此时员工还是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发出《员工返岗通知书》,同时企业再根据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



问题四:如果在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何处理?


应当顺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之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五适用特殊工时的员工,该如何计算薪资?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期间内,如果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此次延长的休息日期间工作的,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工作时长,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0条规定,由于此次延长的3天假期并不属于法定非节假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3、实行标准工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若劳动者在延长的3天假期期间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应当按照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问题六.今年春节假期都上班,能拿多少加班工资?


春节放假10天中,3天是法定节假日,7天是休息日,假如劳动者的月薪为4350元,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为日工资200元。则计算方法为:(4350÷21.75)×3倍×3天+(4350÷21.75)×2倍×7天=4600元。


 

问题七.假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婚产假婚产假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故不予顺延。

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探亲假不再顺延。

医疗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条第2款之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故医疗期不再顺延。
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应当顺延。



问题八: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工伤吗?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他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执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问题九:用人单位已经发出offer,是否可以取消录用?


根据福州市人社局《关于对湖北武汉重点疫情区域的工作人员推迟复工以及务工人员暂不招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各企事业单位暂不招聘和接收春节后湖北武汉重点疫情区域的务工人员。此规定仅对于湖北武汉重点疫情区域人员可以暂时不录用外,其他区域的需要考虑取消录用的原因。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风险取消录用有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建议与拟录用员工协商变更入职时间。


 

问题十: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问题十一:劳动争议时效的最后一天处于延长3天期间的,是否超过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劳动争议时效的最后一天处于延长3天期间的,则以延长3天期间结束后的次日为最后一天,即以2月3日为时效的最后一天。



问题十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四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问题十三:原定的开庭日期因假期延长,导致当事人无法到庭的,如何处理?

遇到原定在延长3天假期期间安排开庭等仲裁活动的,仲裁委应当在假期后与当事人另行确定日期。原定的仲裁活动因假期延长变成休息日取消。


【文∣李较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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