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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企业工时制度政策问答

2021年11月05日

摘要:一、当前有几种工时制度?   答: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实行三种工时制度

一、当前有几种工时制度? 

  答: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实行三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工作制;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不定时工作制。 

  二、什么是标准工时制度? 

  答:标准工时制度,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三、周休息日必须是固定的吗?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四、制度工作时间是多少? 

  答:制度工作时间包括年工作日、季工作日、月工作日。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五、日工资、小时工资如何折算? 

  答: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六、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要审批吗? 

  答:要。特殊工时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可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特殊工时制度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按照“能线上、不线下”原则,企业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线上申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样本详见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fujian.gov.cn/,服务地为福州市) 

  七、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答: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制? 

  答: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加班有什么规定?加班时长有什么限制? 

  答: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七个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什么情况下加班不受限制?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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