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将近一半的劳动争议案件都会涉及到加班费的问题,加班费争议主要争议点是加班费的计算时间、计算基数、计算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但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
将近一半的劳动争议案件都会涉及到加班费的问题,加班费争议主要争议点是加班费的计算时间、计算基数、计算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但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若按照员工的应发工资作为加班费的基数,单位要支付高额的成本,若用人单位可以随意约定加班费基数,员工的基本权益又无法得到保障。单位如何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才能做到降低企业成本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目的呢?
劳资双方约定加班费基数 第一种情况:单位享有对加班费基数约定的主动权,但是约定的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种情况:双方虽有约定,但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三种情况: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中有规定且向劳动者公示,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双方未约定加班费基数,用人单位 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第一种观点:以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基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工资约定的情形下,应根据劳动者主张权利或劳动关系结束前12个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该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种观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或实发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第三种观点:参照行业工资收入水平计算 泸州市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规定,参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建议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加班费的基数,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大部分省市允许双方自由约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有部分省市有明确的加班费基数计算标准,作为HR不得不注意各省市对加班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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