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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却拖欠原告工资,法院会怎么判?

2021年11月03日

摘要:案发经过原告马建泉为被告曹双兵提供劳务。2019年2月4日,被告曹双兵向原告马建泉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主要内容为:“今欠马建泉人工工资19000元(壹万玖仟元整)于2019.3.15给,若超过3.15

案发经过

原告马建泉为被告曹双兵提供劳务。2019年2月4日,被告曹双兵向原告马建泉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主要内容为:“今欠马建泉人工工资19000元(壹万玖仟元整)于2019.3.15给,若超过3.15以月息4厘计算。今欠人:曹双兵2019.2.4”。2019年6月2日、2019年6月6日曹双兵父亲曹国平代曹双兵通过微信支付转账给马建泉之子马飞5000元、3000元,合计8000元。

关于此份欠条的形成原因及过程,:2018年初,马建泉在曹国平的儿子曹双兵工地做木工,后来跟曹双兵要工资,曹双兵说的让去找他父亲曹国平,转账也都是曹国平转账的,原来少好几万,几年来要了一部分,最后一张欠条是2019年2月4日形成的,曹双兵欠我父亲19000元。打这张欠条后,曹双兵父亲曹国平转账还了8000元。


被告曹双兵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申请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曹双兵立即支付原告的工资报酬11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证据证明

有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欠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案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曹双兵结欠原告马建泉劳务报酬11000元的事实,有被告曹双兵出具的欠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在卷佐证。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曹双兵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


诉讼结果

被告曹双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马建泉人民币1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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