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 [切换城市]
企业劳动风险防控服务
登录注册

新闻资讯 > 劳动法.李较瘦 > 挂靠代缴社保办理退休领养老金,构成犯罪?(附判决书全文)

挂靠代缴社保办理退休领养老金,构成犯罪?(附判决书全文)

2021年07月30日

摘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05刑初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被告人李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8〕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0105刑初4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李某。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8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犯诈骗罪,于201812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慧、代理检察员李永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李某及辩护人刘曾、党明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8,被告人李某、王某共同成立了重庆XX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李某持股95%,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王某持股5%(挂名持股),负责给员工缴纳社保。2014,李某、赖某(另案处理)先后找到李某,希望能够挂靠在劳务公司缴纳社保,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提前领取养老金政策规定的待遇(女性,以单位名义参保的,年满50周岁退休,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年满55周岁退休,即可领取养老金)。李某表示同意,并指派王某负责办理手续。王某伪造虚假的用工合同和工资表,以劳务公司的名义为李某、赖某缴纳社保。李某、赖某顺利领到养老金以后,先后介绍付某等人(另案处理)找王某办理提前退休事宜,王某以同样的方式为付某等人骗领养老金。李某在明知王某以此种方式为付某等人办理提前退休事宜,仍然为其提供便利,并以劳务公司的名义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截至20183,王某、李某以这种方式共为陈某等21人骗领养老金共计人民币623300余元。


2018319,被告人王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同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李某等21人将骗领的养老金623304.05元退还给社保机构。


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表,虚构用工关系,为他人骗领养老金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李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均无异议。但均以是他人找二被告人帮忙办理社保,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同时结合认罪态度等,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退休申请表、劳动合同、工资表、会计凭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工商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明知他人骗领养老金,为他人提供帮助,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表,虚构用工关系,为他人共计骗得养老金人民币6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320日起至2022518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320日起至2022318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文∣】
著作权声明:议和网充分尊重著作权,每篇文章都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并可根据作者需要注明作者身份和联系方式;还可为作者搭建与读者(粉丝)互动的平台,建立专属的粉丝微信群,让您与读者直接交流.
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或作者投稿,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冒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议和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行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
欢迎投稿实务文章!
投稿邮箱:837381100@qq.com
更多新闻快讯,关注议和网微信号:议和网(ID:ldzytj)

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或作者  授权议和网发表,并经议和网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和本文链接


  • 关于议和   |   法律说明   |   帮助中心   |   劳动事务托管   |   服务通用条款   |   议和学院 议和网 主办©版权所有 | 闽ICP备19023355号-2
    议和号 劳动法李较瘦 HR学院 议和法务

    更快更新资讯关注请议和网微信公众号:ldzytj,HR在线学习请关注HR学院,企业用户请关注议和法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