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情回顾 陈玉凤于2020年8月1日入职北极熊公司,任店长职务,北极熊公司未与陈玉凤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陈玉凤在职期间,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北极熊公司应支付陈玉凤工资8000元
案情回顾
陈玉凤于2020年8月1日入职北极熊公司,任店长职务,北极熊公司未与陈玉凤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陈玉凤在职期间,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北极熊公司应支付陈玉凤工资8000元(10月未发工资3000元,11月未发工资5000元),2020年8月到10月抽成726元,合计8726元,但北极熊公司恶意拖欠。经多次协商未果,陈玉凤于2020年12月26日向福清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陈玉凤以北极熊公司未支付其工资8726元为由向福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福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融劳仲定(2021)018号裁定书,认定陈玉凤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北极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陈玉凤所诉的主体错误,裁定撤销该案。陈玉凤不服该裁定,遂向本院提起本案之诉。
申请人诉讼请求
1. 判令北极熊公司支付陈玉凤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8000元;
2. 判令北极熊公司支付陈玉凤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抽成726元;
3. 本案诉讼费由北极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陈玉凤于2020年8月1日入职北极熊公司,任店长职务,北极熊公司未与陈玉凤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陈玉凤在职期间,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北极熊公司应支付陈玉凤工资8000元(10月未发工资3000元,11月未发工资5000元),2020年8月到10月抽成726元,合计8726元,但北极熊公司恶意拖欠。经多次协商未果,陈玉凤于2020年12月26日向福清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融劳仲定(2021)018号裁定书。陈玉凤对该裁定不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陈玉凤的诉讼请求。
北极熊公司未作答辩,也未举证、质证。
诉讼结果
本案陈玉凤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其与北极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诉请北极熊公司支付工资8000元及抽成726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北极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驳回原告陈玉凤的诉讼请求。
证据
陈玉凤提供的钉钉考勤打卡汇总表载明:“……姓名:陈玉凤,考勤组:福州北高美舒适家居有限公司……”该汇总表下方手写注明:“按月算,曾莲英,2020.11.30,10月份已领2000元,余3000元+11月份底薪5000元,合计:8000元,8月份-10月份已完成订单,扣除工程单、提货单,销售总额:371099元×0.002=742元-16元,8742元-16=8726”。
另查明,福州北高美舒适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村××楼村福清市康成实业有限公司内,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成立,郭小霞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莲英系公司股东。
上述事实,有陈玉凤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工资单(钉钉考勤打卡汇总表)、劳动仲裁裁定书、开庭通知书、送达回证及陈玉凤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陈玉凤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未能体现北极熊公司的相关内容,且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小周”、“娅娅股东”、“子英老板娘”、“高”、“北高美电器城美的高1395912…”、“颖@莹”以及微信转账记录中的“娅娅股东”的身份亦无法确认,故陈玉凤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因无法确认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案焦点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北极熊公司未与陈玉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陈玉凤提供的工资单(钉钉考勤打卡汇总表)显示,系福州北高美舒适家居有限公司对陈玉凤进行考勤管理;第三,陈玉凤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亦不能证明其与北极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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