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若因此被开除,违法吗?请看下面案例:案情简介孙某是x学校的会计主管,工资为9800元/月。其在2017年4月至9月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孙某返回工作岗位,经常迟到早退,擅自离
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若因此被开除,违法吗?
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是x学校的会计主管,工资为9800元/月。其在2017年4月至9月休产假。 产假结束后孙某返回工作岗位,经常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学校对其多次警告批评,于2017年12月6日发送了《最终警告通知书》,称其多次严重旷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管理制度,对孙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8年1月4日 学校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018年1月15日 孙某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2617.5元(11305元/月×13.5个月)。 2019年4月16日 仲裁委裁决学校支付孙某2004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4000元/月×13.5个月)。 孙某和学校都不服,均向法院起诉。 经查明 学校《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规定: 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 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 学校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而不能直接扩大认定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应认定此规定不合理。 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孙某劳动关系的依据。鉴于孙某仅向学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学校应当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应当以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前正常工作期间十二个月平均工资9817.48/月(扣除2017年4月至9月休产假期间),向孙某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经济补偿金103083.51元(9817.48元×10.5个月)。
案例分析 劳动者迟到或早退30分钟,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旷工30分钟,而不能直接放大认定为旷工半天。这种用放大镜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因此,这种规章制度是不合理的。 企业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如果不是直接对员工的迟到、早退的行为进行放大,而是将迟到与早退的行为进行违纪次数的累计转化,并以违纪次数为标准规定违纪解除的条件,如制度规定“员工半年内累计10次及以上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则符合业内的普遍判断标准,属于合理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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