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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法院发布4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05月15日

摘要:01穿透式审查用工关系,明确平台连带责任基本案情外卖骑手孙某入职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某平台送餐。2024年3月,孙某工作中受伤骨折,被认定为十级伤残。某商贸公司与平台运营方以“众包协议”为由拒绝


01



穿透式审查用工关系,明确平台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外卖骑手孙某入职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某平台送餐。2024年3月,孙某工作中受伤骨折,被认定为十级伤残。某商贸公司与平台运营方以“众包协议”为由拒绝支付生活保障费。孙某诉至法院后,法院联合工会、仲裁委启动“三位一体”联动机制,通过审查用工实质,发现平台通过算法规则对骑手实施严格管理(如强制派单、收入依赖平台订单),最终认定平台企业与某商贸公司构成共同用工主体,促成调解协议:平台企业支付孙某生活保障费1.3万元,双方再无争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三位一体”机制中“穿透式审查”的典型实践。针对平台通过外包协议规避劳动关系的乱象,法院联合工会、仲裁委综合考勤记录、收入构成、管理规则等要素,突破合同形式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并判令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为类案审理提供了“用工实质审查—平台责任穿透—调解优先执行”的全流程解决方案,推动平台企业主动优化用工模式,推动辖区内外卖平台工伤保险参保率提升。



02



打破“隐蔽用工”,明确社保缴纳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骑手田某某入职北京某商贸公司3天后送餐受伤,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公司辩称其未实际用工,并以“雇主责任险投保方为关联企业”为由推诿。法院查明田某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接受管理,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责令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5.8万元。公司主张“按单结算工资”,法院以工伤保险基数核定工资标准,驳回其抗辩。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新业态“隐蔽用工”乱象,针对平台通过“外包—转包”链条规避用工责任的问题,法院联合工会、仲裁委,锁定平台对骑手的算法规则、收入依赖度等实质管理证据,推动平台与代理商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合同签订+实际管理”即构成劳动关系。通过将“按单计酬”“灵活排班”等特征纳入劳动关系认定要素,有效遏制辖区内平台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责任”的规避行为。



03



规范工作地点变更认定,平衡企业经营权与劳动者权益


基本案情



黎某入职北京某线上教育公司任技术岗位,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公司因经营需要将办公地从朝阳区搬迁至怀柔区,黎某以通勤时间过长(单程3.5小时)拒绝到岗,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搬迁未超出“北京”范围,且提供了交通补贴等补偿措施,属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但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充分协商,需支付经济补偿2.7万元,驳回黎某年终奖等诉求。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新业态下工作地点变更的合理边界。法院联动工会、仲裁委,进行用工合规评估量化审查,对企业变更工作地点的必要性、补偿措施充分性进行量化审查,明确“跨区搬迁需保障劳动者生活便利”原则。



04



厘清加盟转包模式,明确新业态用工主体责任边界


基本案情



快递员刘某主张其与北京某快递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为:其于2023年8月入职公司担任揽收员,工作期间受公司员工管理,并在工作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公司辩称,刘某实际由加盟商贾某雇佣,公司仅与贾某签订区域承包协议,刘某的日常工作安排、薪资发放均由贾某团队负责,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与贾某签订《揽件业务区域承包加盟合同》,约定贾某自行招募人员并管理片区业务,公司仅提供平台系统支持;刘某的日常工作由贾某团队的王某直接安排,未接受公司考勤、奖惩等制度约束;刘某的薪资通过平台系统结算,资金来源于贾某团队的业务收益,而非公司直接支付;刘某可自行决定每日工作时间,以完成当日揽件任务为目标,无固定工时要求。最终,法院认定刘某与公司缺乏劳动关系必备的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从属性,驳回其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快递行业“加盟—转包”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典型范例,法院突破合同形式,综合考量管理控制权(如排班、着装、奖惩)、收入来源(是否依赖平台直接支付)、工具提供(车辆、设备由谁承担)等要素,精准识别真实用工主体。对平台以“加盟协议”名义转移用工责任的行为,明确“合同隔离≠责任隔离”,若平台实际控制业务规则(如派单算法、服务标准),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雇主。针对快递行业“灵活用工”特点,法院认可加盟模式的商业合理性,但要求平台企业承担合规监督责任,如确保加盟商为劳动者投保意外险、公开收入分配规则。在保障企业灵活经营的同时,筑牢劳动者权益底线,推动快递行业从“粗放加盟”向“合规生态”转型。

来        源 :北京怀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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